美国产品设计缺陷的归责原则是怎样?其相关法律又有什么变化?

发布日期:2024-09-19 14:24

来源类型:猛犸视频 | 作者:智一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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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万界法谈

编辑|万界法谈

前言

美国产品责任领域里,对归责原则的争议主要指对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的选择,过失责任是指行为人为自己的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任的原则,严格责任是指不问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状态,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就要为损害结果负责任的原则。

《侵权法重述》(第二版)中的402条A款规定,严格责任并使之在产品责任领域里统治了较长的一段时间,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严格责任占据主要地位,但是过失责任并没有退出历史舞台。

80年代的保险责任危机使得归责原则的风向发生了180度的转变,倡导过失责任的力量开始抬头,90年代后期,《侵权法重述》(第三版)通过,推翻了《侵权法重述》(第二版)中很多激进的思想,严格责任在《侵权法重述》(第三版)里失去了往日的独尊地位。

在设计缺陷领域里,法官对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的选择难度最大,本文将对设计缺陷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和理论基础作进一步的分析。

《侵权法重述》(第三版)通过之前产品设计缺陷的归责原则

《侵权法重述》(第二版)于1965年由美国法律协会制定并通过,其法律思想的激进在历史上是众所周知的,尤其是它对严格责任的规定,“格林曼诉尤巴电力公司”案是美国严格产品责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

判决认为,当一个生产商将一件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它将不经检查而使用,如果此项产品表明含有可能致人受到伤害的缺陷,那么该生产商在侵权方面负有严格责任,称为“格林曼规则”。

这促使《侵权法重述》(第二版)严格责任的完成,也影响了其402条A款将严格责任适用于所有产品缺陷案件,402条A款将严格责任适用于三种缺陷类型,没有对不同缺陷类型的归责原则特定化。

这样的规定使得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去探索严格责任是否可以适用于设计缺陷留下了很大的余地,402条A款对严格责任的规定,主要考虑的是要求增加产品的安全性和对消费者的安全的保护。

因为严格责任减轻了原告举证生产商在设计、制造、销售时存在过失的困难,严格责任是原告胜诉的一个必要的工具,可见,402条A款规定严格责任是有一定道理的。

1979年《统一产品示范法》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不确定性,其第104条对不同的缺陷分类规定了不同的归责原则。

《侵权法重述》(第二版)通过之后,大多数州都通过立法或者判例,表明自己对严格责任的态度,按照《法令》的规定,在制造缺陷和担保诉讼中适用严格责任,过失责任对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更为合适。

华盛顿州议会“侵权和产品责任改革选举委员会”指出,对不确定的严格责任原则在产品设计和警示缺陷领域的适用使得产品生产线处于极大的风险之中,过失责任原则即是产品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的责任基础。

到20世纪70年代,虽然美国大多数州已接受了402条A款的原则,但在侵权行为的严格责任前提下,各州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认识上仍存在分歧,其中争议最大的是设计缺陷的归责原则问题。

“巴克诉勒尔工程公司”案中,原告在使用提升装货机时,在感到货物将使提升机倾覆而试图跳开时,因木料落下而受伤,原告即以该提升机有设计上缺陷为由起诉,一审法院对该提升机如何能设计的更安全提出了几种假设,但驳回了原告的指控,判决被告胜诉。

加州最高法院改判原告胜诉,并重申了在“克罗林诉奥尔森”案中的主张,指出设计缺陷适用严格责任的理由,认为缺陷的含义并非一成不变,设计缺陷与制造缺陷同样适用严格责任,同时声称,每一个法院都可以规定自己关于“缺陷”的含义以适应案件的特定情况。

华盛顿州最高法院在“福克诉肯尼公司”一案中,通过解释《华盛顿产品责任法令》,将严格责任适用于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初级法院拒绝原告要求给陪审团的指示,代之以让陪审团将普通的过失责任适用于产品设计缺陷案件。

上诉法院同意并确认,严格责任是适用于产品设计缺陷最合适的原则,并给陪审团指示认为,让过失原则适用于设计缺陷实际上只能让作为普通人的陪审员更迷惑,因此,初审法院的指示具有误导性,是引导陪审员错误的适用法律。

可见,大多数立法者的初衷是在设计缺陷领域里适用过失责任,或者说是倡导过失责任,即只有在被告的不合理注意的行为,导致了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时,方可追究被告的责任,严格责任更多地用于产品的制造缺陷。

但立法意图与司法实践有时并不一致,当然,以上两个案例并不能说是美国司法界判决的主流,但至少可以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改变立法者的初衷,对设计缺陷实行严格责任,这样更有利于原告胜诉。

《侵权法重述》(第三版)通过前后产品设计缺陷的归责原则

《侵权法重述》(第三版)第一章第二条将产品缺陷明确地分为三类: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针对缺陷的种类规定不同的责任标准。

它是这样定义设计缺陷的:如果产品存在的可预见的风险可以由生产商或者销售商或者链条上的任何一环来减少、避免通过合理的替代设计,而如果没有这个可替代设计,这个产品将存在不合理的危险,那么这个产品就是存在设计缺陷。

和《侵权法重述》(第二版)相比,《侵权法重述》(第三版)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产品设计缺陷归责原则的明确改变,是它的一个重要特征。

对设计缺陷,《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从严格责任转换到过失责任,并在风险效益标准之下要求替代设计,在严格责任适用了30年之后,过失责任又被正式地适用于产品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

《侵权法重述》(第三版)明确指出,在全美国将过失责任适用于设计缺陷,欧洲国家产品责任法借鉴了《侵权法重述》(第二版),他们也没有对产品缺陷进行详细的分类,对制造缺陷适用的原则并不能适用于设计缺陷。

美国法律协会近期的发展表明,协会在它的发展法律的目的和地位上有一股新的力量在影响它,这种力量来自于协会成员结盟的游说的特殊利益集团,这种特殊的利益集团将法律协会的目的——澄清法律、争论、提出解决的合理方法,转化为发展特殊集团利益的目的。

他们希望通过影响《法律重述》计划,对《侵权法重述》(第二版)对法院的影响及约束产生实质影响,让这些带有片面性的利益影响美国法律协会的草案,破坏了长期以来法律协会所建立起来的信誉。

美国法律协会的宗旨是:让成员的客户留在门外,然而,很多成员本身的利益和他们经济实力极强的客户的利益,给成员很大的压力,这种压力严重影响了成员的投票决策。

美国法律协会的《侵权法重述》(第三版)通过认可汉德森教授和土尔斯基教授所应用的方法(用自己的地位影响整个法律),改变了法律协会的传统。

《侵权法重述》(第三版)产品责任的规定应该是来源于学术和学者的产品责任理念,应该反映一种像它以前那样较高的学术标准,这能使法院和立法机关在协调法律的不一致和冲突方面有努力的信心。

而这个《侵权法重述》(第三版)反映了评论员的偏见和不合适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它仅仅是某些评论员与之联盟的特殊集团利益的反映,它的通过,使得美国法律协会由原来备受尊重的客观分析者的地位转换为主观的倡导者的地位上。

这种变化将破坏美国法律协会所赖以存在的有影响力的信任基础,从而使美国法律协会在法律社区的眼里降级为协助法庭解决某种法律问题的机构,即使在《侵权法重述》(第三版)通过的前后,司法实践也没有完全遵从他们的意见。

对严格责任的再反思

严格责任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遭受了很大的批判,尤其是80年代初期的保险责任危机就被描述为产品严格责任的负面影响,并且直接影响了美国的经济发展,而实际情况是否是这样,先来看一下严格责任存在的价值基础。

众所周知,严格责任的产生与工业社会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它的主要理念是保护受损害的弱势群体的利益,法院也曾经为使严格责任与当代的文化价值相汇流付出了努力,它适用的三个价值基础是:公平、安全、损失转嫁。

公平,过失标准的公平性得到认可已经很长时间,它以被告和原告风险的相关性为基础,然而如果没有了这个相互关系,过失原则就失去了它所谓公平的基础,因此,哪里没有这个相关性,哪里就会适用更加严格的责任原则。

过失责任的领域,提供了“被告从它的行为中受益,而不需为原告由于这些行为引起的损害负责任”的合法依据,相反,严格责任提供了这方面的公平:生产商从自己的行为中获益,他就得为此行为的损害承担风险。

安全,严格责任还可以从安全方面得到有力的支持,生产商创造的产品设计,同样支持了严格责任安全性的原则,为使这种冒险最小化,法院应该转向创造新产品设计的企业,而不是无辜的消费者。

判例法中对安全的日益强调,以及过去四分之一个世纪里学术界对此的论述,有力的支持了这个理论,法院已经逐渐地确认,公共政策认为,对责任的要求将有助于降低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损害。

生产产品的企业比潜在的牺牲者更清楚地了解缺陷的存在,因而更应该采取措施以使这种冒险最小化,不管《侵权法重述》是怎样规定的,这都是不争的事实,在产品缺陷领域,严格责任使得制造商努力去设计更安全的产品,从长远来讲,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损失转嫁原则,损失转嫁原则也有利地支持了产品缺陷的严格责任,几十年前,法院和评论者认为,损失转嫁政策是受到怀疑的,甚至他们对它持以敌视态度,然而,在产品严格责任的革命中,它被作为侵权行为法革命的基础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对保险责任危机的思考

保险责任危机是过失责任“倡导者”的重要砝码,是他们批判严格责任的重要依据,从1984年到1986年,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几乎增加了3倍,从65亿增长到194亿,结果,保险费对一些投保人来讲,变得难以负担或根本不起作用。

侵权法改革的倡议者把这称为“危机”,呼吁对侵权系统进行彻底的检查,这个观点在“美国律师政策工作组”的报告中有所体现,并得到进一步的阐述,报告发现:侵权法的发展是保险费增长的一个主要原因。

1986年,作为对保险费显著增长的应答,46个州中的41个州立法会议通过法律减缓保险费的增长,虽然保险费的增长率严重加快,且抑制保险费的增长在某些情况下难以有效是存在的,但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这样的结论,即产品责任系统出现故障。

尽管很多人认为美国70、80年代保险费的上升是由于产品严格责任,但美国国内以及西欧的不少学者都认为:美国70、80年代的两次保险费激增是金融市场自身发展的周期规律的后果,是保险市场的保险费率与同期银行利率间紧密的互动关系引起的。

当市场银行利率上升时,保险行业的竞争就会加剧,因而保险费率下降,反之,则上升。80年代“保险危机”发生时美国恰恰处于利息率下降的时候,因此,把“保险危机”的出现归咎于产品严格责任是以偏概全的做法。

在美国侵权行为法中,严格责任适用的范围是现代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不仅不可缺少而且日益成为社会生活主流的活动,这些活动一方面推动了人类物质与精神文明的进步,同时也带来了难以控制或者难以避免的危险。

这种危险虽然应该被容忍,但危险后果由遭受损害的人自行承担却是不可忍受的,并且这有悖于社会公正、正义的要求,所以对这种危险损害后果进行合理的分配,是侵权责任必须面对的任务,而严格责任正是执行侵权行为法分配此种危险损害职能的工具。

通过对美国产品责任设计缺陷领域归责原则的适用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美国法律界,设计缺陷没有统一的归责原则,法院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实际上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美国法律协会所谓的达成一致的说法和对产品缺陷归责原则的规定忽视了现实。”

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美国产品设计缺陷的归责原则变化,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产品安全性的提高,然而还需要不断审视和完善产品责任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和科技环境,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归责原则的实施。

这些原则和相关法律的存在非常重要,它们确保了消费者的权益和产品的安全性,这有助于维护公众的利益,并促进可持续的商业实践,同时也鼓励了创新和技术发展,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不牺牲他们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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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和育东.美国专利侵权救济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

[5]王舒婷.以美国为例的产品责任法归责原则研究.商品与质量,2011.

孙飞虎:

2秒前:尽管很多人认为美国70、80年代保险费的上升是由于产品严格责任,但美国国内以及西欧的不少学者都认为:美国70、80年代的两次保险费激增是金融市场自身发展的周期规律的后果,是保险市场的保险费率与同期银行利率间紧密的互动关系引起的。

凯德·曼斯菲尔德·库克西:

1秒前:《侵权法重述》(第三版)通过之前产品设计缺陷的归责原则《侵权法重述》(第二版)于1965年由美国法律协会制定并通过,其法律思想的激进在历史上是众所周知的,尤其是它对严格责任的规定,“格林曼诉尤巴电力公司”案是美国严格产品责任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

张强:

6秒前:美国航空产品责任惩罚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陈亚兰:

1秒前:他们希望通过影响《法律重述》计划,对《侵权法重述》(第二版)对法院的影响及约束产生实质影响,让这些带有片面性的利益影响美国法律协会的草案,破坏了长期以来法律协会所建立起来的信誉。